洪氏女读者来邮说到,其叔叔因生意经营出了问题刚被宣判破产。她想多些了解关于破产及破产者需承担什么后果?又要如何解除破产?
当一个人债台高筑而没有能力摊还债务时,债主可向法庭申请判他破产。也有些人为了不让债权人的干扰,而自己要求成为破产者。这个前提是债主是合法借贷者,并没有包括非法高贷利!
当法庭发出破产令后,将会委任破产事务总监(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来接管破产者的资产。而所有债权人则必须呈交 一份详细记载破产者所欠的债务之“债务证明”书给负责的该总监。作为破产事务总监,其职责是全权处理破产者债务,包括调查及确定破产者净资产然后变卖筹获款项清还破产者的债权人。
身为破产者他们受到的限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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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任公共职责。如竞选国州议员,受委市议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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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国,除非获得法庭或破产事务局总监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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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成立公司,经营,管理任何公司,同时也不能参与管理配偶,近亲或姻亲的公司除甚至雇员,除非获得法庭或破产事务局总监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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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提出民事诉讼,除非获得法庭或破产事务局总监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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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为任何注册团体的历史及职员。
要解除破产有以下的方式
第一, 判决无效。当法庭认为有关人士不应被判破产或当事人已清还债务,就可能宣判有关破产令无效。
第二, 向法庭申请解除令。当破产者向债权人提出的还债计划被接受,破产者便可向法庭申请解除破产令。
另外,即使还没有清还所有欠款,破产者在一段时间后也可向法庭申请解除令。而法庭将依据破产事务总监的报告做决定。考虑的因素包括破产者的配合程度,已清还的债额,破产者的年龄与健康状况。
最终,法庭可宣判彻底解除,有条件解除或拒绝解除破产令。
第三, 破产事务总监发解除破产证书
当破产者被判破产已经5年以上,破产事务总监也能以其权限发解除破产证书给破产者。但解除破产不能豁免破产者清还拖欠政府的债务。
债权人也可提出一份反对解除的书面理由,但是,破产事务总监拥有不接受债权人反对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唯有通过法庭申请禁止总监发出解除破产证书。
而法庭将决定,驳回债权人申请或宣判破产事务总监在两年内不可再发出解除破产证书。
总结而言,预先规划好财务及谨慎管理债务将能减低掉入破产的局面,无论如何破产者也无需太过悲观,最重要是应该积极配合破产事务总监的要求,寻求脱离穷籍的困境。
备注:以上讲解仅为读者参考,更进一步的情况请向律师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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